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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年04月28日        来源:广陵区民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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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文件

 

苏民规〔20141

 


 

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2014922

 

 

 

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四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征询函。

四类社会组织中涉及政治、法律、宗教的,仍实行双重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同级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管理工作。

基金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由住所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原则上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 直接登记成立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允许“一业多会”。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二)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

    (三)降低会员数量标准。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会员数量可以进一步降低;

    (四)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或者制定分批缴纳制度,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

(五)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六)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批;

(七)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采用直营连锁模式的,其各个服务点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须注册登记;

(九)鼓励大学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社会组织。在校或者毕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自主创办,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此类人员就业为主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专门人员或者机构免费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直接登记成立全省性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有5个以上且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会员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原则上分布在8个以上设区市;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且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5人;以研究院冠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专职科技人员不得少于50人;

(三)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400万元。

第七条 四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发起人(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住所证明;

(四)验资报告或者银行进账单等;

(五)其他必需的材料。

成立社会组织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发起人(举办者)应当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四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网上申请。

(二)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直接登记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其成立登记所需材料;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告。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告。

第九条 四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行业资质许可的,应当在取得行业资质许可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履行民主程序前将修改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

四类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前,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成立且属于直接登记范畴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注销等事项时,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办理年度检查时,无需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年检、评估等日常管理职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三)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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